根据“《洛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养犬纠纷,劝阻、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居委会、物业公司不能以没有执法权为由,对小区犬只不牵狗绳随地大小便的行为置之不理,而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后移交城管、公安部门处置。
回复部门:老城区 2024-11-01 09:15:41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交状元红办事处进行办理。经了解,社区接到诉求后第一时间联系物业进行沟通,物业回复会加强宣传和管理,及时劝阻、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社区会通过发放文明养犬倡议书宣传页、微信群温馨提示等方式,引导业主文明养犬,社区工作人员及物业工作人员也会加强小区排查,及时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