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新安县 2024-10-25 10:13:10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新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您反映的问题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反馈如下: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与平台申请渠道。受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可以到新安县劳动局社保股501办公室咨询工伤认定相关事宜(联系电话:65086865)。二、针对您提出的欠薪问题现在解答如下:牵扯您的问题,综合执法大队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立案调查处理,如有进展会通过电话通知您,您也可拨打监察大队电话:0379-65088567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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