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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4年8月3日入职该公司工作近两个月,从事人事工作,其间尽职尽责,业绩突出。2024年9月19日中午因老板说我工作不用心,于是我与老板交接完毕以后辞职离开。事后,用人单位以不理睬的态度、各种理由拖欠我8月3号到9月19号工资,直到2024年10月17日,我的8月份、9月份工资仍未发放。我以于2024年10月18日上午到当地劳动部门举报,请求有关部门给我做主,拿回我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应得的报酬,该公司负责人发信息不回,一拖再拖,这种做法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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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0-18 15:29:46
您好,您已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后续可向已受理相关事宜的劳动监察的部门了解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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