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本人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有提出批评的权利,故批评邙岭路派出所对待人民群众报案过程中,敷衍群众,没有查清事实,就出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如果说:倒卖经济适用房指标、充当房管局和地产公司之间的掮客收取人民群众买房费用都不算没有违法事实的话,我想请问:邙岭路派出所,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有违法事实? 倒卖经济适用房指标的掮客有没骗取别的群众买房费用?是否有其它的群众被花五万元购买一个经适房指标而上当受骗? 本人就贵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没有违法事实)不服且已经通过司法部小程序向西工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西工区人民政府依法接收行政复议申请。 [查看详情+]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获悉。经核实,2024年10月1日西工分局对该案件立为行政案件开展调查,该案没有违法事实发生,于2024年10月10日做出终止调查决定,并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监督和关注。
感谢贵局回复。贵局回复中:10月10日做出《终止调查决定书》,但出具的行政行为文书中没有落款日期(图1),只有打印的公章。公安机关文书更要严谨谨慎。
贵局虽未回复我的质疑但完全理解,希望贵局行政文书中以后添加文字告知,如果不服该怎么行政复议,而不仅仅是口头告知。依法对贵局提出批评。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4-10-18 15:16:32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相关情况已与您电话联系并沟通解释,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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