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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这次违停处罚是否体现了宜阳县某些人为处罚而处罚的执法精神?

    用户提问 2024-10-08 19:04:15

    10月5日上午,从洛阳到宜阳大张办事,驾驶员未离开车辆,双闪灯打开,临时停车接人,未影响行人及车辆通行,附近未见有禁停标识,时间不足5分钟,收到违停顶格处罚。近一年无违章纪录,且为非本地车辆,本次顶格处罚体现了宜阳县为处罚而处罚的执法精神,这种精神与洛阳市有关办法背到而驰,与宜阳县机动车违停处罚办法精神严重不符。 宜阳县机动车违停处罚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若驾驶人在场,交警可指出违法行为并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通常快速驶离即可免于罚款。 若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且停车行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交警将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若机动车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停放或临时停车,将处以一百元罚款。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将处以二百元罚款。 对于妨碍交通的违停车辆,交警部门有权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拖车费用由交警部门承担,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对于首次违法的机动车及其所有人,可能采取警告、教育并登记违法信息的方式处理;多次违法者将依据法律法规处罚 [查看详情+]

    宜阳县回复 2024-10-14 11:11:18

    网友您好: 大张门口红旗路及新华路系严管街路段,除泊车位以外全线禁停,均有明显标识;红旗路及新华路均有电子抓拍设备,设备处有明显标识提醒;诉求人如对该处罚存在异议,可自处罚之日60日内到宜阳县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室进行复议(12123也可自行操作),也可自处罚之日6个月内到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规范文明停车、拒绝乱停乱放、文明出行,从你我做起。 宜阳县公安局

    十分感谢宜阳县公安局的答复。对以下的问题希望能得到明确答复:

    1、如果1年内没有违章,通过交管12123缴纳罚款是否会显示金额为0或者免于处罚?

    2、停车3分钟自动拍摄即为违章。宜阳县对违停的法律含义是如何界定的?是否只要拍摄就是违停?就要顶格处罚?

    3、宜阳县是否对被界定为违停的都是顶格处罚,如果不是,哪些违停是顶格处罚?如果是,有无法律依据?

    网友1373142 2024-10-14 评论13 浏览1086 编号 20241014124021112 [宜阳县]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不满意

回复部门:宜阳县 2024-10-15 08:59:03

网友你好:
  1、当事人驾照及车辆半年内无任何违法行为,首次违停,只做警告处理,不予罚款(可自行在12123操作处理)。2、违停严管街路段,均设置电子抓拍系统,对违停行为抓拍、处罚。3、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宜阳县公安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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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交流] 最新 最热

  • 法律对于遵纪守法的人形同虚设

    3+1 +1 2

    • 你语文是体育老师教的?

    • 尊纪守法,是每一公民应尽的义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每一个执法者的责任。希望我们的呼声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能够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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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次对宜阳县公安局的关注和答复表示感谢[抱拳][抱拳]根据《办法》第五十六和《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个人理解此次应为违反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此次违章本人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愿意接受处罚。

    1+1 +1 回复

  • 确实,应该体现违法理直气壮,故意堵路,执法不能管的理念才对

    1+1 +1 6

    • 你连啥情况都不知道,就一顿乱喷

    • 没有一个司机朋友故意堵路,面对执法最多的选择是无奈接受,面对任性执法我们理直气壮提现的是社会的进步。

    • 对于违反该条例的机动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予以指出并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若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 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车辆停稳前 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是关于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规定: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依照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对于违反该条规定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将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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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理解处罚措施应对照“对于违反该条例的机动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予以指出并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若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执行。如果按照此《条例》执行,此次违停被处以200元罚款是否合适,对《办法》和《条例》的理解是否正确,请有关部门给予广大的司机朋友指导。

    +1 +1 回复

  • 再次对宜阳县公安局的关注和答复表示感谢[抱拳][抱拳]根据《办法》第五十六和《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个人理解此次应为违反了《条例》第一条的规定 。对此次违章本人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愿意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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