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家园4号楼一楼门前,本来是小区公共用地,种植有小区业主共有的绿化植物,一楼住户不顾私德,圈占小区公共用地,并且私自砍伐小区树木,已经严重侵害到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要求住户赔偿和修缮砍伐的树木。要求小区物业积极调查并对一楼住户进行批评教育,恢复绿化树木。
以下是依据的法律法规:
对小区绿化进行破坏,会不会构成犯罪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但破坏人要承担修缮的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因此,一般情况下小区绿化树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根据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对于小区的绿化树木,居民也不能私自处理。如果擅自破坏小区绿化树木,将由相关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复部门:西工区 2024-10-12 10:46:43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办已收悉。阳光家园建成已久,绿化用地前期存在业主私人种树现象,经了解,所述的砍伐树木系业主修剪自己种的无花果树,物业已经提醒告知公共用地属于业主共同所有,请该业主以后杜绝此类行为。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西工区邙岭路办事处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