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24年9月27日中午12点33左右在文化路与文明路交叉口南117米处未按规定停车处罚,我想说本人当时肚子疼急去厕所 迫不得已临时停车,而且地面有停车位痕迹、当时身体原因急于去厕所,但是停车位置不妨碍任何交通,请有关部门明察 减免处罚,下次一定注意!
回复部门:宜阳县 2024-09-29 08:51:41
网友您好:
如您对该处罚存在异议,可自处罚之日60日内到宜阳县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室申请复议,或自行在12123进行申诉,也可自处罚之日6个月内到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阳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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