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于编号20240912151820122的投诉回复(见图1)《洛阳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23〕18号》,附件二“洛阳市交由乡镇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见图2)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综合以上实施依据,辖区街道办事处是否已经依法做出以下处理?
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如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3、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不要再回复要求停止施工并督促整改,必须按照以上列举相关规定依法拆除!
回复部门:西工区 2024-09-23 11:49:30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办已收悉。接报后洛北办事处工作人员立即现场查处,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目前还在继续跟进处理中。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西工区洛北办事处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