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伊川县 2024-09-16 17:06:11
网友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若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此类情况时,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我单位已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加强高空抛(坠)物相关法律法规及警示宣传教育,并协助公安等机关调查取证。伊川县住建局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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