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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投诉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交警行政无作为

    9月4日上午9时29分左右,我驾驶机动车在洛龙区展览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展览路与厚载门街交叉口处,右转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对方电动自行车前轮与我车牌相撞。交警到场后根据现场事故情况进行勘察、绘制事故现场图等。事故发生时对方有外伤,出于对其健康考虑立即播打120送其到附近医院先行检查,所以当场无法出具并签署事故责任认定书。

    后续多次联系交警并到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处理事故、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时,负责处理本次事故的交警同志以无法判责为由一直拖延进度,迟迟不肯出具,要求我方与对方协商出各自的责任占比后才能出具责任认定书。目前有几个问题请责任方回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察、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察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已向律师做出咨询,未直接标明10个工作日的情况时,此10日应为从勘察现场之日起连续计算的10个自然日,不受周末或节假日的影响。距今以超过此日期,为何交警迟迟拖着不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2.交警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周边视频等应对此事故做出责任判定,为何非让当事人双方协商谈妥后才能做出责任判定?发生事故后不应该是交通管理部门先出具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然后当事人根据事故认定书进行赔偿,如果后续产生争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若有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直接提起诉讼等。为何依旧法习惯先主持赔偿调解后认定责任?

    3.在我方要求查看事故发生路口监控以确认真实情况时,警官以监控拍不到现场理由推脱,拿其他路口视频来说服我们,但用上个路口的录像推断下个路口的行动轨迹是具有不合理性的!

    4.在现场对交警的论述提出异议时,其显示出极不耐烦的态度,后续电话沟通时也强调让我与对方协商后与其联系并立即挂断电话,老百姓只能遵从公职人员的理论,不能对其提出异议吗?

    我方并没有推卸责任的想法,只想以事实为证,该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而不是和稀泥式求和,为之后留下隐患。我相信人民公仆为人民,会给我一个公正的说法。麻烦相关部门给予回复,什么时候才能给出认定结果,感谢!

    lyd_N38l7V35x17 2024-09-14 评论0 浏览1627 编号 20240914154422816 [公安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4-09-14 18:24:35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已收到。我们已安排人员与您电话进行联系了解事故详细情况,并向您做好解释沟通工作。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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