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宜阳县 2024-09-13 16:35:23
网友您好:
关于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由此,应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明确已规划的车位,可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同时我局收集的滨河又一城项目小区总平面图显示:该小区地上规划有部分车位;如在小区规划车位范围外,占用公用区域建设的停车位,应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宜阳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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