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传:
去洛宁行政大厅缴纳今年取暖费,工作人员让签署一份承诺书,内容为:
用暖使用率没有达到正常供暖率(50%以上)的用户标准,本人自愿缴纳暖气费用并承担温度不达标的问题,此后果与城燃热力公司无关。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看:
作为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热力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应当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而不能以用暖使用率低为由推卸责任。是否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承诺书本身分析下:
热力公司提供的承诺书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热力公司没有尽到这些义务,该承诺书的条款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请问洛阳或洛宁的纪检委同志:
1、用户是否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如消费者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要求这些部门介入调查,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2、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热力公司履行供暖义务,承担温度不达标的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再比如,如果用户因为供暖不达标而遭受了经济损失,如购买电暖设备的费用、因寒冷导致的疾病治疗费用等,是否可以通过诉讼要求热力公司赔偿。
回复部门:洛宁县 2024-09-12 15:13:37
网友您好:
关于您反映签署承诺书的问题,热力公司从保障用户权益的角度出发,符合供暖标准的用户是无需填写的。请该用户核查本单元是否存在未达标的情况,如该用户的室内供热设施是否达标,所在的小区窗户密封不严和所在单元用暖率低,且不超过3户。用暖率过低让热用户签署承诺书也是提前将不可避免的风险告知用户,让用户享有知情权,选择权。由此给您带来的不解,深表歉意!
洛宁县住建局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