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城大道丽春东路交叉口中京花园,2号楼3楼业主装修施工中破坏房屋外貌,违章拆户外墙面,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恢复原状!
众多业主将情况反映到物业,洛阳升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经理,推三阻四,不履行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责任,对业主不负责任。原来2号楼3楼业主张晓辉与中京花园开发商洛阳中京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辉同名同姓。
希望政府可以管管,敦促该物业公司责任人切实履行责任,恢复楼体外观原状。物业公司不能收了物业费,还出卖大多数业主的利益。
相关文件摘录如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1年1月13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
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
第二十四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物业,应当遵守房屋使用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三)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交通等协助管理的事项;
(五)车辆停放及场地管理;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物业的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的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电梯间、走廊通道、管道井等。
回复部门:西工区 2024-09-06 17:35:04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办已收悉。我办联合西工区住建局一同到现场查看,物业提供房屋结构图纸,住建局及第三方鉴定公司查看后认为没有对主体结构破坏,但没有报批,要求物业公司严肃处理,物业公司对此户做出处罚,并在公示栏公示。对此将继续予以关注。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西工区洛北办事处
网友517944 2024-09-04 18:32:00 【洛阳市西工区】
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洛阳升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因其发现业主实施违法建设、装修或者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文件摘录如下: 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23年7月7日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6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擅自利用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占用业主共有停车位,未将利用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性活动的收益等列入公共收益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项、第九项规定,将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或者他人承担的用水、用电等费用列入业主公摊费用,发现业主实施违法建设、装修或者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