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因物业自行更换法律主体公司未进行正式的公示,我们作为小区业主在没有经过同意和知情的情况下,兴隆花园物业直接转给了站在的隆源物业,后在所谓的业主微信群中做了个公告就认为是做到了公示。我认为这种先进行私自更换物业主体,后公示的行为侵害了我作为小区业主的正常知情权和选择权,选择对新物业(隆源物业)物业费拒绝缴纳表示对新物业的不认可前物业(兴隆花园物业)物业费无欠费。自物业进行私自更换后,也没有对小区环境绿化、设施安全、公共场地营收收支等进行过公示。近期因本人在小区停车费到期,需要正常缴费发现物业对我车牌进行限制,不让我进行正常缴费,1严重影响我作为业主的合法权利。2物业通过捆绑方式催缴物业费用,违反民法典944条第三款规定。做为小区业主,我抱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上午到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同意先行缴纳一部分物业费用,同时也希望能正常缴纳停车费,可是物业公司人员要求我按他们的要求进行缴纳,并表示不缴纳物业费就无法对我小区车牌进行缴费,我业主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而且隆源物业给业主的服务合同中对于乙方的约束条款明显多于甲方,不属于平等权利性合同,我拒绝认可。现因我作为业主个人正常权利受到侵犯,举报投诉隆源物业,要求物业:1不得影响我做为业主的个人正常权利。2修改物业服务合同模板(关于甲乙双方权利责任义务板块)3不得以事实性捆绑收费催缴物业费。
回复部门:涧西区 2024-09-16 14: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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涧西区珠江路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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