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城区苗南村春都社区一厂房被他人租赁作为犬只寄存场所,每天五六点钟就被吵醒,多渠道多次反馈过该问题至今还未解决,我是恒天春天得住户,我们居民群里内部多次讨论该问题,今天再次反馈。
经过多次排查,派出所反馈说 这是一个商业经营化场所(其次我联系过市场监管部门,这个人虽然有其他地方宠物店得营业资格,但是目前该地址无寄养寄存营业资格,请问为何不能依法处理?),他们无权处理,但是根据以下法律法规条令,派出所公安部门应该协助处理解决该问题,而不是放任不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请求尽快解决,根治问题!!!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4-08-30 17:50:03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核查,邙山派出所已多次到达所反映的地区,并多次与养狗人和所在苗南村书记联系确认情况,未发现有明显狗叫声。经过调查,您反映的噪音产生地的养狗人为残疾人,以养狗为生,养狗很小心,基本不会产生较大动静。走访养狗人居住附近的村民,村民称并未从其场所内听到过狗叫或其他较大动静。建议您确定准确声源后,及时拨打110报警。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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