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费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在2015年之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并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20元以上。有单位的,从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无单位的向社区申请,由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发放。
本人于2009年3月20日办理独生子女证。2009年4月开始,洛阳农商行开始随工资发放独生子女费,本人工资连续发放,不知道哪年开始,农商行停发了独生子女费。
因本人今年6月退休而孩子尚未满18岁,想将独生子女关系转社区时才被告知单位己多年停发独生子女费。洛阳农商行不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单方面停发多年,也没有文件或通知告知本人独生子女费停发。现单位答复我,独生子女费从福利费里列支,福利费由单位自主发放,独生子女费可发可不发,而我单位福利费没有独生子女费这一项。若职工符合国家政策,可自己在社区申领。根据国家独生子女政策,有单位的职工亦不能在社区申领独生子女费,且独生子女费一年一申领,不能补发。并且单位拒绝为我开计生关系于2024年6月底退休后转社区的证明,造成我错失了2024年的独生子女费申领时间,而无法申领退休后子女未满18岁的独生子女费。
本人为农商行员工,并在2009年4月按单位要求上交独生子女证的资料开始享受独生子女补贴,现因单位不执行囯家政策,不知什么时候单方面停发,且多年未通知本人,造成本人多年未能领到独生子女费,单位对此事负有责任,应予补发或补偿。
请卫健委根据国家独生子女政策给予督导。
回复部门:卫健委 2024-08-27 10:36:00
接到网友诉求后,市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我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工作人员积极与诉求人及其单位沟通,向其宣讲相关政策如下:
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对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奖励,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洛卫〔2018〕36号)中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20元以上。财政拨款单位、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单位发放,所需资金从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工作人员已将以上相关政策告知刘女士所在单位,并要求该单位按照政策执行。
洛阳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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