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洛阳网百姓呼声!

[登录][注册]   忘记密码?

百姓呼声,服务百姓,12345便民热线,走好全媒体时代群众路线

  • [建议] 违停9月1日移交后建议!

    9月1日后,洛阳违停管理将移交公安交警管理。

    城管15分钟免罚政策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分轻重,导致洛阳目前拥堵大多因违停道路狭窄导致事故拥堵,连停在主车道好几天不动的车来了还要提醒,完全放弃了正常人开车的权利,无限维护常年违停者的利益,充当违停通风报信倌,给人民群众对于违停治理留下了不管理印象。违停移交交警后,希望严格管理。以下列举几点建议,希望考虑采纳。

    第一,

    1对于停在路口四个方向50米内的违停不管是车行道还是人行道,一律使用电子监控抓拍,首先管理好路口违停,使各大路口净化起来。

    2多排违停严重影响他人,破坏社会风气,让人不敢停在车位里,每天生怕被堵,而违停车是明知故意,很多还不接电话,导致交着停车费还要被堵大半天。

    3堵塞人行道的违停,在洛阳很多人行道几排车并起来,有的横着放,让行人七拐八绕,严重影响洛阳文明城市形象。

    4公交站违停车辆致使公交车无法进站上下人,对乘客和其他车都造成严重隐患。

    5狭窄拥堵路段违停,

    很多狭窄拥堵路段本来都通行缓慢,有的人为了自己方便,直接下车买东西,导致其他众多司机等半天等他一个人买东西,造成了极坏影响,应该重罚。

    以上几种情形希望能加大处罚力度,尤其不能学城管的不分轻重做法,应不提醒直接处罚。

    第二,免罚问题可以遵循以往洛阳交警规则,半年没违停的只免罚一次,以彰显人性化。

    第三,最重要的是如果违停要提醒,应该每个车牌半年内最多提醒3次,而不是城管的不记名无数次提醒,导致很多无良者故意违停,泛滥失控。

    违停管理事关大众,关乎到每个人,最终应该是,两三轮不因为违停车无法靠边而不安全的骑在路中间,每个司机停在车位里不担心被堵,人行道行人不用七拐八绕绕着车行走,分清轻重主次,赏罚分明,让洛阳不再因违停而拥堵。

    公平正义 2024-08-23 评论30 浏览15955 编号 20240823181300456 [公安局]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满意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4-08-23 19:24:58

网友您好:非常感谢您对交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建议和意见我们整理后上报。感谢您的留言!

如果您对此回复不满意! 点击追问

网友满意度调查:

[网友交流] 最新 最热

  • 之前制定城管管理违停政策的是不是应当负个责?用“脚后跟”想城管都管不好的事为什么让城管去管?朝令夕改损害政府公信力。交警也长点儿心干点儿正事,有功夫多管管交通秩序、违停、酒驾,成天弄七八十来个人戳路上管头盔,有了头盔交通秩序、交通安全就好了?本末倒置!

    +1 +1 回复

  • 目的是维护交通秩序,提醒了挪走,比罚款不提醒哪个更利于交通顺畅

    +1 +1 回复

  • 呼吁本地外地车同权!严格查处外地车,抢占属于本地老百姓的停车位,外地车光明正大的停在小区中,一停就是一周不带挪窝的,路边也是,城府门大街两侧外地车违停严重,一辆都不罚有失公允。

    +1 +1 回复

  • 洛阳的交通乱成一锅粥

    +1 +1 回复

  • 注意是夜间违停严重,还有共享电动车乱停乱放现象

    +1 +1 回复

  • 我觉得不能一概而论,从现实来看每个城市的汽车(电动汽车)保有量远远大于城市规划的停车位数,我认为只要不影响正常交通行车行人的前提,白天、夜间应该人性化允许车辆路边单排顺向停放(夜间规定时间,如双排、逆向、影响正常行车行人的可以不用联系直接处罚或脱离,再说非机动车吧,城市规划的有非机动车到(情景是机动车未违停占用时)大多数非机动车依旧习惯的骑行机动车道,成为了一种习惯了,就仗着机动车不敢撞,甚至再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头都不带扭看直接随意转(直行绿灯、左转红灯情景),有时候非机动车车主可以想想人包铁和铁包人的区别,不管是谁主责谁次责或全责受伤的不还是自己嘛,生命是自己的只有一次, 无素质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除外

    2+1 +1 回复

  • 严重影响交通的,直接拖走,拖车费300 违停才200

    +1 +1 回复

  • 银川路北段早间单行道变停车场

    +1 +1 回复

  • 现在大马路就是某些人停车场

    +1 +1 回复

  • 路边划线有车位不停车,必须重罚

    +1 +1 回复

登录后参与讨论:(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洛阳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尊敬的用户:

  1. 请文明留言,禁止恶意攻击;
  2.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3. 本网站保留对违反规定的用户进行处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