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五年出租有什么后果
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24-08-23 10:19:05
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获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规定:“(八)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违反本通知第(八)条规定,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
如有疑问可继续与我中心联系:64812624。
感谢您对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关心!
2024年8月23日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