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缴纳洛阳市本级五险一金十年,2024年3月22日早产两个月剖腹产第一胎,2024年6月7日领取结婚证,6月底通过单位递交了结婚证、出生证明等材料申领生育津贴,最后仅到账98天的津贴,我认为洛阳市社保局未足额发放津贴的行为不合规,应发98天+河南增加的三个月90天+15天剖腹产天对应的津贴。根据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该条文没有结婚的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事实,就应当享有98天和15天产假对应的生育津贴,我应当享有;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该规定没有明确结婚证日期必须先于生育日期,且我申领津贴时,已上交结婚证,我符合此规定,应增加产假3个月即90天。之前我问过洛阳市民之家社保中心的人说,根本都不需要结婚证,是否结婚都是188天的津贴,后来津贴到账以后再问就说必须先领结婚证后生育才能领188天的津贴但其无法提供明确的文件支持其扣发津贴的行为。现在国家大力鼓励生育,洛阳社保中心在没有明确的政策文件支持下以办事机构个人对政策的理解扣发女性生育津贴,侵害损害了生育女性的生育保障权利,成为鼓励三胎大政策的一大阻力,是否合规合法?且同家机构,办事人员前后说法不一的行为造成了我的损失,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应该为我负责。
我的诉求是:洛阳市社保局给我补发河南省增加的3个月产假对应的生育津贴和15天剖腹产产假对应的的生育津贴。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8-13 17: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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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反映的问题超出人社部门管辖权限,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医保局负责,具体请向医保局反映,咨询电话:818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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