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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核酸不是“阳性”,却被送到定点医院,导致死亡

    我父亲36年生人,在2022年12月疫情期间发烧,由120送入河科大一附院景华院区重症处治疗,告知家属为感染新冠,两天后院方通知病情好转,须转入河科大一附院新区传染病院区进行后续治疗,因我家离景华院区较近,向院方恳求希望继续留在景华院区治疗,院方不予认可,坚持将我父亲转入新区传染病院区隔离治疗,在新区传染病院区,同病房也是新冠病人,几天后我父亲病情转重,各器官衰竭,于12月12日不治身亡。

    我父亲亡故后,市殡仪馆按照传染病人接走火化。

    2024年我听说国家要对疫情期间新冠病人的治疗费用予以补助,遂到河科大一附院询问我父亲的补助事宜,却吃惊地得到一个我父亲的新冠核酸“没有达到阳性标准,不是新冠病人”的说法,不在补助范围之内。

    我不禁要问,入院每次核酸检测都告诉家属父亲是阳性,现在到了要按照国家政策给病人补助了,却说我父亲“新冠核酸检测达不到阳性标准”,难道当初医院给我父亲做的核酸阳性是假的?那么我是否可以追究河科大一附院将“不是新冠病人”的我父亲送入传染病病区与新冠传染病人同住一室隔离导致死亡的责任?

    我父亲虽然年龄较高,但没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基础疾病,仅患有老年帕金森症,日常由子女照料,饮食起居正常。

    现在我只想为亡故的父亲讨回公道,是谁把我“不是新冠病人”的父亲隔离,最后导致病亡,我又该追究谁的责任?

    网友1263907 2024-08-07 评论1 浏览3787 编号 20240807090226474 [卫健委]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卫健委 2024-08-07 10:13:22

接到网友诉求后,市卫健委高度重视,责成河科大一附院就网友反映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患者付**,男,86岁,其家属于2022年12月1日凌晨发现患者意识不清,呼之不应,否认接触毒物史,为进一步治疗,急呼120,由河科大一附院救护车接入抢救室,行头胸CT:双侧基底节区、侧脑室旁脑梗塞、脑白质脱髓鞘;老年性脑改变;右侧蝶窦囊肿;双肺间质性改变伴少量渗出;双侧胸膜稍增厚;主动脉及冠脉硬化;心腔密度减低,提示贫血;食管管腔局限扩张积液。行新型冠状病毒抗原自测阳性,以“意识障碍查因”收住入院。发病来患者神志模糊,精神差,未进食水,大小便未排,体重改变不详。患者入院诊断中包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随后进行两次新冠抗原检测均为阳性,与家属沟通,告知抗原阳性及准备转至开元院区应急救治中心,转至应急救治中心住院期间6次核酸检测均为阳性。2022年12月1日入院,2022年12月12日死亡,死亡诊断中包含“肺部感染、I型呼吸衰竭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2024年5月6日,河科大一附院接卫健委通知上报2022年7月1日—2023年1月7日期间住院的阳性患者信息,并于5月21日将开元院区866条患者信息上报至洛龙区卫健委和洛龙区医保局,其中包含患者付**的信息。
      接到投诉后院方多次与诉求人联系,期间诉求人提出3点诉求:1、要求医院先行垫付补助资金,待政府资金拨付后留给医院。2、要求退回急诊院前CT费用。3、要求给予赔偿。
      院方工作人员于8月13日18:55与诉求人沟通解释上报信息情况及转科情况,诉求人对医院不能垫付补助资金表示接受,但对其他问题的答复不认可。工作人员告知诉求人如坚持认为医院存在过错要求赔偿,可至洛阳市医学会申请鉴定,医院积极配合。
                                                                                                                                                     洛阳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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