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我叫袁守怀家住洛阳市,汝阳县,内埠镇,杜庄村四组。我儿袁勇航今年7月份由积极分子转预备党员一事,县乡两级组织部领导推诿扯皮,不作为,时说选举有效,时说选举无效,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我村第二分支共有党员45人,长期外出打工不在家12人2名党员弃权,会前经现有31名党员举手表决投票有效情况下进行无记名投票,投票结果,袁勇航17票,对方13票,1票作废。试问这种投票结果是否有效?历年来我村都是这样选的。镇领导说不要不是人在国外都必须回来投票,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如果有效,请县乡级领导下文件宣布结果,如果无效也请县乡级领导给出无效的依据,形伐文件下发,总不能证个别人阻挡人民群众向党组织靠拢。怎能证老百姓必服口服,恳请上级领导就此事给个公平公正的说法。
袁守怀 2024.08.02
回复部门:汝阳县 2024-08-05 08:33:48
网友您好:
经支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对袁勇航同志的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未达到半数,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根据中组部修订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问答》中规定: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时,那些人可不计入应到会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这类党员由于身体或精神原因,无法有效参与选举过程,因此不计入应到会人数。自费出国半年以上:长期在国外居住且未参与组织生活的党员,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正在服刑的: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党员,由于人身自由受限,无法参与选举。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这类党员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到会参与选举,因此不计入应到会人数。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这类党员长期不在组织内活动,且未按规定转走组织关系,因此不计入应到会人数。根据要求,长期外出打工人员属于流动党员,不在上述不计算应到会人数“五方面人员”之内,所以应计入应到会人员。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