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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亮健健身房拒不遵守承诺,拒不退费,市监局涉嫌包庇

    4月16日我到学子街亮健健身房办理健身卡一张,并签署协议书,协议书对退费没有限制和约定。由于健身人员拥挤,健身器材较少等原因健身房无法向我提供应有的服务,4月23日我向健身房提出退卡退费,健身房拒绝。4月24日我向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希望解决此事。4月28日市场监管局向我来电,告知他们只能帮我们协商,我向来电工作人员解释,健身房的以上行为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26条、48条、53条规定,身为监督管理单位,洛龙区市场监管局有义务对该行为进行纠正,但市场监管局来电人员不听我解释,2次直接挂断我电话。我拨打热线反映此事,洛龙区市场监管局对此事的回应如下。

    1、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该预付卡已开卡使用一周,经调查未发现该商户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情况",对此,我在4月24日反映此事时就已经提前说明,我办的卡为一年卡,从开卡到提出退费要求只过了一周,一周内我总共去过3次,总健身时长不超过2小时,且大部分时间是在排队等器械上。我提出的诉求为扣除我的第一周用卡费用,剩余费用退还给我。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第48条第一款、第八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该健身房无法向我提供有效的服务,我作为消费者有权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子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我和健身房签署的有协议书,协议书对退费没有限制和约定,且销售人员也没有告知我不可以退费,健身房解释自己在店内贴的有不子退费的告知,根据该26条规定,该告示不具有法律效益,我同样有权力要求退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拨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在违法事实如此清晰的情况下,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竟然做出声明“经调查未发现该商户有莲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情况”,该行为涉嫌包庇商户!

    2、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就退费事宜古城所已组织双方进行电话调解,电话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后与消费者多次沟通消费者多次明确拒绝现场调解”。我在提出诉求后,仅在4月28日上午接到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来电,但在与工作人员沟通过程中来电人员不听我解释,2次直接挂断我电话。后续没有任何人再给我打过电话沟通,健身房自始至终没有与我联系,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却在反愦中回复已组织双方进行电话调解",同时我从没有告知拒绝调解,市场监督管理局却称“我明确拒绝现场调解”。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身为市场监督管理方,如此对待消费者投诉,强制挂断电话后,却编造事实称已组织双方进行电话调解,商户在明确违法的情况下,商场监督管理局不去进行纠正,而是编造、伪造、糊弄消费者!如果真的像回复的那样已经组织双方进行电话调解,希望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拿出实质证据!4月28日市场监督管理局给我的来电我全程录音,来电人员回避问题,回避责任,并强制挂断电话均可以听到,如果市场监督管理局还是这样对待消费者,编造事实经过,我将被迫通过合法途径,将该录音上传,还原事实真相!

    3、5月14日,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称“接投诉后我所执法人员立即与投诉人联系了解情况,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具体情况为:5月10日一位自称健身房经理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17518888987与我联系,称同意扣除我的第一周用卡费用后,将剩余费用退还给我。但是该经理告诉我,健身房月底才算账,退费需要等到5月底给我退。我对此表示理解。5月13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固定电话给我来电,我将此事告诉工作人员,5月14日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如上回复。但是截止目前7月30日,该笔退款仍然没有退还给我,给我来电的经理也没有再联系我。该健身房涉嫌欺诈消费者!

    4、7月2日,我在网上投诉亮健健身房拒不遵守承诺,拒不退费事项。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电话与我联系,要求我通过邮箱向其提供付款凭证和本人身份证照片。同时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上回复“待诉求人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后做后续调查调解工作”。我通过邮箱向其提供付款截图和身份证照片后,截止目前没有任何后续,调查过程和结果也未向我反馈。7月25日健身房销售与我微信联系,称要扣除我99元使用费后,再扣除百分之20手续费才给我退卡。我向其告知在5月10日已经与经理达成协议,扣除我的第一周用卡费用后,将剩余费用退还,没有手续费。销售人员却称之前经理的电话承诺自己不清楚,而且必须要扣手续费,我要求销售人员向经理核实,销售人员始终不正面回应,拒不按照约定退款,且不再回复信息。该健身房在5月10日做出退款承诺,5月14日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上回复已经和解之后,该健身房恶意推迟退款,截止7月30日仍未退款,且拒绝承认5月做出的承诺。

    5、目前,市委第二巡察组正在对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常规巡察,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该做法是否存在工作失职实则,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况,是否存在对待群众冷硬横推、强制挂断电话等违反群众纪律的情况。该事情4月份由我提出投诉,5月份达成协议,截止7月底仍未解决。在该事情中,亮健健身房违法事情清晰、健身房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证据确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何不采取相关措施对其进行纠正,督促其尽快退款。目前全省都在进行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活动,该事件就是典型的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希望相关部门秉公处理,还消费者一个公道!以上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我都保存有,如果继续不负责任,编造事实,包底商户,拖延时间,我将被迫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你好20240506 2024-07-30 评论1 浏览6245 编号 20240730162258426 [洛龙区]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洛龙区 2024-08-01 10:06:52

网友您好:
              与投诉人电话联系,投诉人称已与商家达成一致,商家已退款,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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