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如下:
现查明2024年06月19日下午15时许在洛阳市洛龙区客运站一层舞缘舞厅门前,因在舞厅门前跳舞,舞厅老板娘徐某与跳舞人员(1)发生口角后将跳舞的音响踢环,与跳舞人员(2)发生推操后打了孙某两拳(3),事后(4)徐月红主动将被损坏音响进行赔付。
疑问如下:
序号(1)老板娘徐某与跳舞人员发生口角,此跳舞人员仅为音响所有者(80多岁老太太),警官用在这里,可以指代现场200个跳舞人员,不知道的人还以为舞厅老板与200多个人吵架。混淆视听!
序号(2)指向不清,现场舞厅老板娘踹完音响,跳舞人员中含我母亲在内极个别人员上去拉架,这里同样让警官使用模糊处理,让人以为舞厅老板被群殴——混淆视听+1!
序号(3)我母亲被爆打头部多次,这里只轻飘飘写了被打两拳,让人以为可能打了屁股?胳膊?——刻意含糊处理我母亲被打情况
序号(4)我母亲被打后并未还手,及时退出,并未写清楚,而且打人者仅赔偿老太太的音响,我母亲被打未解决,没有写明。而且我母亲的案子,我不理解为什么要写主动赔偿了别人的音响,警官这在这里,让人误以为是赔了我母亲音响——此项可删除
我想知道,咱们警校的高材生,是怎么把一个恶毒老板娘寻衅滋事,破坏他人财物,殴打拉架之人,描写成一个清纯小白花,误入狼群,主动赔偿,我们还不依不饶的?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4-07-22 15:37:12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问题已获悉。经核实,6月19日接到报警后,龙门派出所及时出警,依法调取了现场监控,并对在场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该案已依法办结,如您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提出行政复议,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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