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交管部门已经调查、认定:(对方驾驶电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辆,其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反禁令标志,加装车棚,未佩戴安全头盔,闯黄灯)。并且肉眼可见机动电三轮车明显私自加装非法改装车棚,无视交通信号灯,随心所欲,抢、闯黄灯,通过路口未安全观察,对自身安全以及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安危不管不顾,害人害己。大大增加交通安全隐患,由南向西左转弯未按规定走中心线,通过主路口未观察车流放行通行情况,强行通过硬过。驾驶人就不会操作机动车就不会骑车,上路以后也没有安全意识,自己操作不当导致三轮车侧翻。
其次,我驾驶机动车由东向西绿灯放行正常直行,不转弯也不变道,在自己分道线上行驶,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通过路口三分之二处突然发现安全隐患,对方驾驶机动电三轮车突然出现在我车辆左侧后方,紧急避险刹车向右转动方向,因当时绿灯放行车流量大,右侧也有车辆,万不得已不得不做出避让提速紧急措施,两车无接触后,观察后视镜发现对方三轮车因操作不当不会骑车发生侧翻。随后报警处理。
最后:
《复议重点》;
一:主办民警定我次责,在法律法规上,不合规、不合法,路口有监控、行车记录仪,也有司法中心鉴定的证据、
二:我是第一个车辆在红绿灯路口等待交通信号,放绿灯亮时、平稳起步行驶、不存在超速的行为,什么叫超速,在一定时间距离,在常绿或者变灯的情况下,仍然保持高速,到达路口抢信号灯,通过路口不减速。
三:我路口没有超速,是遇到紧急情况,那是提速,做紧急避让,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不与车辆发生碰撞所造成更大的人员伤害。
四:我请求交警七大队所有的上级部门介入此次事故,公平、公正,还我清白。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4-07-16 16: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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