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老城区 2024-07-12 10:22:44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交区住建局进行办理。经了解,根据《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洛发改〔2018〕3号)第八条规定:物业竣工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包括业主空置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自与开发建设单位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次月交纳。开发建设单位因故未按时交给物业使用人,或已竣工但未出售的空置住房,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