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我在洛龙区学子街亮健健身房办理健身年卡一张,由于健身房原因,我于4月23日提出退卡退费,健身房拒绝。健身房的该行为已经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26条、48条、53条规定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我向相关部门提出诉求,最终健身房一位自称经理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我联系,表示愿意退费,但由于公司管理规定,需要等到5月底结账的时候才可以退,我表示理解和同意。但直到今天7月2日仍然没有人与我联系退费事宜。亮健健身房涉嫌欺诈消费者!
回复部门:洛龙区 2024-07-02 16:32:51
网友您好:
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与诉求人联系,执法人员告知诉求人,提交相应缴费凭证,以便进一步调查协调此事,诉求人表示明白,待诉求人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后做后续调查调解工作。
洛龙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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