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2年3月18日在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街道太康东路与汇通街交叉口一汽大众洛阳吉众汽车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张某推销下,部门总监成某的见证下,签订了<预存基础保养服务合同>,根据合同,我方预存8800元现金,在该公司的门店内享受2年4次基础保养,合同结束后预存金额无息返还。截止2024年3月17日,我方以按合同要求在该公司门店内做完2年4次基础保养,并要求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我方预存金额8800元现金,该公司工作人张按照合同约定,答应返还8800元,并于2024年3月29日向该公司提交了付款申请表,申请表注明了预存退款8800元,款项于2024年5月29日前支付,截止2024年6月12日,我方依然未收到该款项,在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6月12日之间,我方多次与该公司积极沟通,但该公司推三阻四,无法按合同约定进行退款。诉求:按合同退款
回复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3 18:17:09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市局工作人员已收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的规定,由于您发帖反映的问题无提供联系方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的规定,我局不予受理,若您有相关违法线索,建议您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相关投诉方式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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