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城区图书馆街与唐宫东路交叉口向东20米南,(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图书馆街1号楼3单元102号)违建商铺长期噪音扰民,该户主私自破墙的时候未经司法解释上所有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将住房变更为经营性住房,现在租给以为卖服装的,名字为《景景名店》。该商户长期在中午11时左右,和下午17时左右在外面人行街道地面上放置高音喇叭叫卖,这喇叭穿透力极强,其念经式宣传搞得楼上住户现在都有幻听了,之前反应,声音小点,现在又恢复原样了,不明白为什么这么搞。
诉求:恳请有关部门下达整治通知书,让该户主限期将房屋变更为原样,如果不行,请制止这长期噪音扰民的行为,谢谢,祈求。
我市2007年出台《洛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第94号令)已作了明确规定。《洛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房屋使用过程中,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按照《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凡办法出台前已发生的行为,经鉴定能够安全使用的维持原状;办法出台后发生的违规拆改房屋结构行为,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罚。
《民法典》第279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噪音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回复部门:老城区 2024-06-04 17:11:50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交建安门办事处进行办理。经了解,接到投诉后我办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前往投诉店铺治理,制止该店铺喇叭扰民行为,并且劝说教育店主,后续我们也会加强对店铺的宣传管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