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4年2月26日在公司辞职.并办理正规手续.在2024年3月15号发工资时.给我发了18块多.其理由是用我的工资全额交了三月份社保及各种理由扣除.明康公司这种做法是否违法?我要投诉该公司的违法行为 [查看详情+]
网友您好,关于扣工资问题,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您反映的问题应当向用工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洛龙区人社部门)反映并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若有问题请致电:0379-65523790。希望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这种答复敷衍了.你们能转办给洛龙区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回复吗?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3-26 15:41:27
网友您好,工作人员已经和您联系,并告知了相关业务流程,同时告知您有管辖权的部门联系方式,您也可以主动联系:0379-65523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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