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孩子2011年4月22日在偃师中医院生产,后因办理入户不在同一户籍地,手续繁琐,出生证明遗失。查询岀生信息十分不便,现申请补办《出生证明》需到偃师妇幼保健院,要求复印病历和有关出生医院资料尚可接受,但要求已有公安户籍的孩子,还要设置登报声明才能办理的门坎是否合理?能否有减轻补办成本和简化程序,更为妥贴人性化的便民措施?
回复部门:偃师区 2024-03-08 10:42:55
尊敬的网友:您好,经查,根据《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卫发【2023】4号)文件中第一章第六条之规定“自1996年3月1日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助产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以及在助产机构外出生已随父(母)在我省落户或拟随父(母)在我省落户的新生儿,应当依法在我省获得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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