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是1976年经县委批准被招在嵩县政府招待所连续工作30年,签订有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第20条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其合法权益理应受法律保护。2007年,嵩县政府把招待所整体交由嵩县社保中心接收时,招待所否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不为我缴纳任何社会保险。既不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又不把我予以交接,致使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任何保障。嵩县一府二院居然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无视法律证据,没有法律底线。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以权代法,不作为乱作为,强行剥夺我一切合法权益,致使国家司法公平正义在我的司法案件中荡然无存。2008年开始我通过各种途径依法维权已达17年之久,至今得不到任何法理支持。因此,我恳请部门实地督查督办嵩县一府二院恶意践踏我合法权益的恶性违法判决裁定,真正让国家法律起到应有作用,为普通百姓撑起一片“法治青天”!!!《劳动法》实施近30年,我特别渴望国家相关部门实地督查督办我的劳动争议案件,让国家法律及司法公平正义真正为普通劳动者的法定权益保驾护航。(有劳动合同、判决书等等证据不会上传,如需可告知邮寄)
回复部门:嵩县 2024-02-26 10:24:19
网友您好:
经核实,该事件属于信访事件,目前正积极协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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