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经居委会和城关镇政府规划部门批准,在位于宜阳县城关镇解放西路的原有宅基地基础上旧房翻建新房用于居住。
2023年10月20日早上6点多,宜阳县公安局锦屏镇派出所民警翟某成到我家的建房施工现场以所建房屋影响其采光为由阻扰我施工,我要求翟某成退出现场,翟某成拒不退出。于是我打110电话报警,110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明确知晓我的建房手续合法有效,所建房屋符合村、镇规划,翟某成的行为属于无理取闹。但是,并未对翟某成的行为作出任何处理。
2023年11月9日下午两点多,我家正在建房施工时,先是翟某成的妻子牛某团(宜阳县城关镇西街学校教师)到我家的现场阻扰施工,后翟某成又带多人欲进入我家中,经拒绝后,翟某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破门闯入,我打110电话报警,110民警到现场后,将双方带至宜阳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派出所民警查看我现场所拍视频后,让我回家,却未对翟某成夫妻二人的行为作出任何处理。
2023年11月16日,我家正在建房施工时,翟某成又带人进入我家中,我要求其退出,他们拒不退出,无奈之下我打110电话报警。然后翟某成先是采用掀翻灰盆等方式阻扰施工,后又指使他人从他家房顶用高压水枪喷射等方式阻扰施工,直到110民警到场后方才停止高压水枪喷射行为,历时近30分钟,对在砌砖墙的安全造成重大危险隐患。但是公安机关却仍未对翟某成进行任何处理。
公安机关却一直认为这属于邻里纠纷,认为翟某成不存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难道说有邻里纠纷就可以肆意妄为,践踏法律吗?更何况还是没有任何法律和情理依据的自以为是的主张,更应该依法进行。
我认为,首先,翟某称的主张无任何依据。其次,翟某成实施故意损毁财物、多次实施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或《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8月6日公安部令第160号)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三)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的规定,该案不适用调解处理,应当依法追究翟某成等人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却无视法律的明文规定,包庇、纵容翟某成等人。
正因为公安机关的多次不依法履行职责,才致使翟某成的气焰一次比一次嚣张,违法行为的性质一次比一次恶劣。
回复部门:宜阳县 2024-02-02 17: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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