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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举报洛阳福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

    本人是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北路26号院的业主,举报洛阳福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私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具体行为是该物业公司在小区利用业主公共区域(道路、绿化)未经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改变其用途规划为地面停车位,并进行车位出租经营获利。

    请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办相关同志进行核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网友1460172 2024-01-26 评论0 浏览2425 编号 20240126200326301 [西工区]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不满意

回复部门:西工区 2024-02-01 17:50:00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办已收悉。经核查,该问题居民已和物业公司已经走司法途径,西工区法院和物业公司到纱厂北路26号院现场与该居民面对面调解,关于居民反映物业公司未按照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情况不实,公示牌张贴在大门口门岗处,居民进出大门都会看到,法院和当事人已查看并确认。该诉求人不同意法院调解,现正走起诉程序。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西工区金谷园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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