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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后不拘留,未进行行政处罚

    投诉洛阳市第五交警队,12月19号早上报警,家里车在楼下被撞严重,对方事故肇事逃逸,在我们报警当天,对方拒不配合调查,在第三天才出现在交警队,明显的肇事逃逸,1月4日交通事故认定书下来,对方全责,对于这个肇事逃逸,没有做出任何处罚,根据新交规,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未造成人伤的,处200到2000罚款,并拘留15日以下!但是第五交警大队,到现在迟迟未做出任何处罚,明显偏袒肇事方,肇事方态度嚣张,请问,这样的办案流程办案力度,何以公正可言!如果都像这样,交通肇事逃逸,不进行行政处罚,那么交规是给谁制定的?请问第五交警大队,肇事逃逸不处罚,不拘留,何以服众!人民警察为人民,连最起码的公正都没有,何以为人民?

    网友967519 2024-01-04 评论3 浏览6969 编号 20240104173552653 [公安局]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不满意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4-01-08 16:06:08

网友您好!经查,2023年12月19日00时18分,在启明东西路万寿街利民东街路口处,李某某驾驶的豫C03W55号东风牌小型客车头西尾东在路口西侧空地处停放,刘某某驾驶豫C9KR79号哈弗牌小型客车沿利民东街由东向南左转弯行驶,当行至上述地点时哈弗牌小型客车左前部与东风牌小型客车右相撞致东风牌小型客车左前部又与路灯杆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弃车逃逸,于2023年12月20日到辖区大队接受处理。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五大队于2024年1月4日下发事故责任认定书。刘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不负该起事故责任。目前辖区大队将按程序依法对肇事司机进行处罚。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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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啥时候出结果,会不会是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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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还没有出结果,那边还没做出任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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