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西工区 2023-12-06 17:50:57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办已收悉。经核查,洛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发文机构: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07.06.04 实施日期:2007-07-15 现行状态: 有效 适用领域: 房地产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或者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所有人或者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西工区汉屯路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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