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12-01 09:26:35
网友您好,依据豫人社规【2020】4号文、豫社保【2020】30号文件规定,由应缴未缴的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原单位已经不存在,可由承接原单位职工管理职能的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申请补缴时还需要提供补缴职工的原始档案、仲裁书、财务记账凭证和工资发放凭证等与补缴条件相关的原始材料。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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