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物业或小区电动车充电桩大都按时间收费,价格不透明。各业主不少反映充电费用虚高。建议改为按用电量计费。需要执法部门在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分别计价、明码标价等方面严格执法外,还建议相关部门补充细则,促进各家运营企业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细则,通过市场竞争以优质优价满足市民需求。比如即将实施的江苏省《关于做好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实行“居民电价+服务费”的计费方式,住宅小区电价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收取,但不同的是,江苏省对服务费有严格要求,即按充电量计费的服务费每度不超过0.2元,按充电次数计费的服务费每次不超过0.1元。比如广东省广州市发布通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要求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的电费和服务费应该分别计价、分别收取,不得打包混合收取。居民住宅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政府定价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回复部门:老城区 2023-11-07 09:45:48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办理。经了解,依据《洛阳市电动车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 法》的规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和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严格执行河南省发改委目录电价,涉及转供电的经营企业不允许在电费上进行加价。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原则上不超过《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收费价格标准,即直流(即快充)0.80元/千瓦时,交流(即慢充)0.70元/千瓦时。同时要求各经营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现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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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