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4日晚,在涧西区中弘三期售楼部,经中介带领看楼盘,相中了一套27楼的房子,在与销售经理的沟通下,谈住了价格,交了定金。后续多次催促我交首付,9月9日下午我前往售楼部与销售经理见面,提出看看合同,随即他们拿出了合同,查看合同时发现,后面两页是他们的补充协议,里面大部分都是免除或者减轻开发商责任的条款,我与其协商,要求其更改不平等条款和确定相关事项的时间问题,但他们说这是经过住房部备案审核通过的,不能更改。我说不行的话你们将定金退了吧,他们说交完定金后不退,不改,不更名。这明显就是欺负消费者。
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23-10-11 09:16:21
尊敬的网友:您好!
接到您反映的问题后,我中心立即安排工作人员与开发企业负责人联系沟通此事,并督促开发企业尽快为您调查处理此事。经协调,开发企业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条款约定执行。若有异议,您可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定金是双方一种债务担保行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是一种担保形式,购房人(买方)交付定金后说明这套房子买方已经预定下,开发商(卖方)不能随意将房子卖给其他人,如买方违约想退房定金是无权要回的,而对卖方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在平等、自愿、遵循公平的原则上签订的,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合同条款及专业词语仔细阅读,未尽事项可以体现在补充协议里,在双方认同合同条款后再行签订。
如有疑问可继续与我中心联系:63362618、6320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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