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百七十七条、二百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全体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选举开始前,金太阳公寓筹备小组已依法将申请指导和帮助的材料报送伊洛街道办,伊洛街道办推托说:你们直接去太学社区居委会就中了。之后我们去太学社区居委会,将申请材料送给一任姓负责人,他根本不把街道当回事,收到材料后,即不回复也不说明原因,束之高阁,事后又说他没说同意。需要说明的是,指导和帮助不是领导选举,业主依法成立全体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根本不需要社区同意与否。这不影响全体业主大会正常的选举工作。
伊洛街道办太学社区金太阳公寓东院业主大会经书面实名投票,已于2023年9月10日依法成立了业主委员会。2023年9月12日,选举之后30日内我们已报偃师区伊洛街道办备案。至今伊洛街道办既不备案,也不回复。需要指出的是备案属于行政职责,不予备案涉嫌违法。
太学社区居委会和金太阳公寓东院业主委员会非隶属关系、非上下级关系、非合同关系。违法扣押业主委员会公章毫无道理!违法指定人员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现已被业主委员会撤销),这俩所谓管理人分别欠物业费水2111.5元和1928元人民币。社区违法指定的物业负责人由于不满攻击业主委员会。请问你为什么不自封个业委会主任,不自封个副主任,你们敢吗?!全体业主答应吗?!别说你们俩个了,社区、街道也无权干涉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是否解散业主委员会,或者重新选举,伊洛街道办说了不算,只有金太阳公寓东院全体业主大会说了算。
伊洛街道办公室逾期不备案,我们将继续向纪检监察机关和偃师民声网等媒体投诉并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根据(国发密函〔2005〕439号)的答复,这里的备案是一种告知而不具有行政许可性质。
诉求:1.要求伊洛街道办依法为金太阳公寓东院业主委员会备案;
2.伊洛街道办太学社区把扣押的公章还给金太阳东寓业主委员会。
附:国法密函(2005)439号文件
对《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2005]43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你办转来的《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这里的“备案”是一种告知,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
二〇O五年十二月七日
2023年9月28日
回复部门:偃师区 2023-09-30 12:07:17
尊敬的网友:您好,经查,您所反映的小区系伊洛街道太学社区金太阳公寓。该小区目前因前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主动辞职,出现空档管理。目前暂由两名爱心人士进行公共事务管理。针对该小区管理服务出现的一些混乱状况,伊洛街道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有效处理,确保小区秩序尽快恢复正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