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南关派出所不受案问题
我2023年09月24日向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南关派出所报案,有关民警说他人举报是我茶叶产品,不是举报我本人,不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我,不接受我报案,我说最后直接涉及我,有关民警重复说,我说照你这样说,他人举报我是茶叶产品,市场监管部门莫找我,去找茶叶产品,行不?有关民警重复说,我说你出具证明,有关民警说不出证明走了。
我给另外民警说把报案资料放在你们这里,你们仔细审核,随后联系,另外民警说去问下刚才民警后接收我报案相关资料。如今,没消息。
我报案如下:
报案
报案人:信阳天想茶叶厂洛阳分厂(原光山县春香茶厂洛阳市老城分厂)
地址:洛阳市老城区五贤街,负责人:李文存,电话:153 0379 0868
购买地:淘宝网络平台 发货地:洛阳市老城区五贤街
举报人(简称其),男,手机:185 5541 48XX
淘宝会员名:tb01557052XX,订单编号:2177387820236596983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七里塘街道新站区颖河路安良双景家园X栋XXX室
事实与理由:
报案人(简称我)包装上已粘贴标签,有备注明示:包装或图片,不代表实物。包装上如有不规范信息,不覆盖,以本标签为准。我分装茶叶投入淘宝平台我网店销售,其2021年10月14日在我网店购买一袋铁观音100克,售价19元(包含运费8元,茶叶实际价11元,等于55元一斤)后,其以我产品违反法规为由邮寄信件向 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管局 举报,要求赔偿,南关市场监管所叫我与其协商解决,我拒绝赔偿。如今,我发现其涉嫌违法犯罪。
举报人(简称其)举报事项,见其举报资料。
如按其逻辑和套路:
我为净化市场,和谐发展,友好相处,避免矛盾多发,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护人民群众财产等安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我疑似现实的 新闻媒体 商品广告,会跳、会变、回说笑,会隐藏,水上漂,火上走,上天入地,那么,商品上必须有,实际商品咋样,该怎么对待,众所周知。网店宝贝标题,是网商设置为搜索词,便于搜索商品,在网络平台上已普及广泛,家之喻晓。且没有法律规定,网店信息必须在包装上有,包装信息必须在网店上有。
本案焦点:
1.其在平台指定购买商品。但是,淘宝客服说 没有指定。其查询属于地理标志产品,执行标准为GB/T19598。但是,我没用该地理标志产品﹑执行标准,我采购是散茶,依据我执行标准:Q/GCT0001包装茶叶。
2.其购买后发现实物与之相差巨大,怀疑我使用劣质或假冒伪劣产品且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但是,我是包装茶,没散茶图片,无法对比。其以我茶叶55元和几百元一斤相比,不符合常理。
3.其以我包装简易粗糙污渍较多且伴有刺鼻性的异味,使用劣质包装袋,直接接触的茶叶已受污染。但是,我包装质量对称茶叶价值,包装没毒。
4.去其以我所售卖的地理标志产品安溪铁观音,本人购买后发现外包装标志残缺且没有国家地理标识。但是,我根据其提 供图片 显示包装标志完好。且没有国家地理标识,为真实。其怀疑我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售卖非地标假货产品。但是,其没有证据证明。
关于其涉嫌违法犯罪,已构成要件 的事实:
1﹑其在主观上,把茶叶 往 食品 上扯关系。往 没有事实 上扯关系。以发小成本,索赔大钱财,陷害他人违法事项,达到处罚四赢目的。
2、在客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准备金钱为工具,制造购买商品消费条件后,捏造事实 在平台指定 购买商品,在没有证据证明 我茶叶产品 是假货﹑假冒地理标志产品﹑包装有毒﹑通过12315网络投诉平台 恶意举报,要求赔偿,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3、其行为,造成我发费时间和精力应对事务,耽误作生意,已给我企业名称、产品信誉、商标、本人生活、精神、资源等造成伤害。
4、根据相关法规,茶叶属于 食用农产品,不是食品。据此,我茶叶产品包装标签标注,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综上,请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14条、第22条、第243条、第246条等相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规,依法追究其涉嫌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
报案人:信阳天想茶叶厂洛阳分厂
2023年09月28日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3-10-01 15:51:17
网友您好,你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核实,2023年9月24日,南关派出所接你本人报警称,2021年有一淘宝顾客在你本人网上的商铺购买了一包价值19元的茶叶,后该顾客称购买的茶叶有质量瑕疵问题,并向工商局投诉,工商局建议你本人与顾客协商解决。现你本人觉得对方诬告陷害你本人,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对方刑事责任,民警已经口头告知该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你本人如果觉得对方举报不实,可向工商局申诉,如若涉及侵害其商业信誉,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去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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