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洛龙区宝宝屋孕婴店购买到的益生菌里面的菌种不适宜婴幼儿商家宣传的事婴幼儿可以食用宝宝喝第一口水的时候就可以吃古城路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包庇不法商家在法庭上提交的证据都是可有可无的并且无法证明执法人员是否去现场检查过古城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李利扬言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执法记录仪的是用于管理规定不是法律法规、行政规定他们就可以不执行,如果这不是行政规定为什么这条规定后面要用到规定两字,为什么此规定还有监督内容,这是执法人员李利在一审法庭与二审法庭上亲口所说。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应当参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对该执法人员进行处罚个人建议应当撤销李利的执法证件并从执法单位中开除。
回复部门:洛龙区 2023-09-18 11:37:20
网友您好:
经调查,诉求人反映诉求为多次重复投诉,该事件已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诉求人称执法人员现场未使用执法记录仪,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音像记录工作规定(试行)》第四条,执法音像记录不是现场检查必要证据形式,我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已按照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如实记录了现场情况。同时根据该规定,执法音像记录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诉求人不具有主张执法记录的权利。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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