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问下在群聊未经他人允许私自公开散布他人微信号头像但没有公开姓名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有没有司法解释或者法律规定群聊几人才算治安范畴?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3-09-18 10:45:32
网友您好,你反映的问题已收悉。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
【侵犯隐私概念及行为特征】
侵犯隐私,是指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权和隐私权。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隐私,是指受法律保护,不愿被公众知悉的个人生活秘密,如两性关系、生育能力、健康状况等,既包括通过合法途径知悉的他人隐私,也包括非法知悉的他人隐私。偷窥,是指行为人在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秘密偷看他人隐私的行为。有的是在隐私场所直接用眼睛偷窥,有的是通过安装针孔摄像头等设备来偷窥他人隐私。偷拍,是指行为人趁当事人不备,利用照相机、手机、摄像机等器材秘密拍摄他人的隐私,包括他人身体的隐私部位、他人的隐私活动等。窃听,是指行为人通过秘密方式偷听他人隐私的行为。散布,是指行为人用各种方式将知悉的他人隐私传播于众的行为,传播的方式包括用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上传播。
(3)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处罚及其法律依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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