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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男,2002年进入某公司工作至今,公司因欠巨额外债,一直没有为职工办理社保缴纳手续。现本人已54岁,请问政策允许一次性补缴以前所欠的社保费吗?
社保费 补缴 欠缴 保障局 所欠 外债 人力资源 缴纳 请问 手续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06-07 10:09:31
网友您好:根据豫人社规{2020}4号文件规定: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具体补缴事宜,您可咨询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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