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洛阳市青年人才支持政策,符合要求的青年人才按规定给与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其中博士生活补贴2000/月,补贴三年;硕士一次性给与5000元生活补贴。
为什么硕士一次性给与的5000元生活补贴要按照偶然所得纳税20%?为什么不能计入工资薪金综合收入纳税?
有的单位按照薪金所得纳税,有的又按照偶然所得,这补贴难道还不是按照统一标准纳税的么?
按照偶然所得纳税,一共补贴5000元,直接扣税20%,到手变4000元。 那博士生活补贴是不是也按照偶然所得直接扣400到手1600元每月?这样真的合理么?
试问这样纳税尺度在哪?由谁来把控这个尺度?没有统一的标准这样公平么?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23-03-09 17: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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