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力度
洛阳市公安局:
近年来,我国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力度,原有的电动二轮车根据不同指标细化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非国标电动车四个类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予不同的号牌。按照洛阳市的管理政策,2021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非国标电动车不得登记、不得在道路行驶,2022年5月31日后不再发放过渡期使用的电动车黄牌。
没有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车本应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悬挂机动车号牌,但是洛阳市域内部分电动车经营者向用户承诺可以挂“绿牌”的电动车实际并没有脚踏骑行装置,涉嫌非法销售超标电动车、非法安装号牌的行为。这类行为导致道路上出现大量“超标车”,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严重损害洛阳市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中国十大最佳魅力城市”、“欧洲游客最喜爱的中国十大旅游城市”、“中国最令人向往的地方”等荣誉。
洛阳市公安局党组应当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组织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区县交通警察大队、公安派出所对洛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电动车经营者进行地毯式飞行检查,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改装、拼装、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超标车”、非法安装电动车“绿牌”的违法行为。
二、经过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批准,各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可以在销售量较大的经营场所设立电动车登记服务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驻人民警察在服务点具体承担电动车号牌的审核、发放职责。
电动车经营者可以在人民警察的监督指导下,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搜集资料、复印、拍照、安装号牌等辅助性工作。
坚决禁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人民警察将号牌审核、发放职责“下放”给电动车经营者。
三、坚决禁止没有脚踏骑行等功能的超标电动车领取“绿牌”。对于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却悬挂“绿牌”的电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巡逻检查力度,对电动车所有权人、使用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场拆除“绿牌”、禁止在道路行驶。
四、洛阳市公安局、各区县公安局(分局)的警务督查机构应当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规定,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0日以上60日以下;禁闭的期限为1日以上7日以下。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3-02-23 15:07:34
网友您好!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GB24155-2020)《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该标准实施之日起不得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在此之前购买的不符合新国标的车辆,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上级精神,已在前期工作中办理过渡期使用的黄牌,同时根据此后发布的提示信息,目前过渡期黄牌已停止办理。对于符合国家生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如需办理绿牌,请参考洛阳交警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提示信息。
市民购买两轮电动车后,可从合格证确定车辆所属类型,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及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电动两轮摩托车上牌流程和汽车、普通燃油摩托车是一样的。注册登记时需要提供车辆所有人本人身份证、车辆合格证原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手写发票、增值税发票均无效)、交强险保单,驾驶电动摩托车到市区各摩托车登记服务点进行办理。对于手续不全的,无法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此外,若您发现违规上牌的问题,可向我们进行举报。若您发现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的行为,可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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