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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权比法大

    用户提问 2022-12-27 13:21:35

    最高法今天公布,明确支持在自有车位装充电桩,行政单位和物业不能阻挠。洛阳市住建局在居民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问题上,和洛阳市供电公司相互推诿扯皮。(居民在安装充电桩时,供电部门称需要物业加盖公章才能办理,物业说洛阳市住建局有文件不需要加盖公章。两单位踢皮球,造成老百姓在自有车位无法安装充电桩。)后经95598国家电网投诉电话证实,加盖公章是国家电网统一标准,并为此已向洛阳市住建局发函咨询,而洛阳市住建局二个月以来默不作声,国家电网没有得到任何回应。且经洛龙区古城路办事处多次协调仍无结果;并且很多居民多次拨打12345热线,住建局在未回复诉求的情况下,直接在网上进度标记已办结。在中央大力倡导使用新清洁能源汽车的大前提下;在洛阳市纪委多次治理“治未病,不作为”的前提下,洛阳市住建局这种欺上瞒下,敷衍百姓的做法,使老百姓的基本需求得不到满足,对政府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希望领导重视这个问题,为老百姓当家做主。 [查看详情+]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 2022-12-30 17:57:16

    网友您好:反映“最高法今天公布,明确支持在自有车位装充电桩,行政单位和物业不能阻挠,洛阳市住建局在居民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问题上和洛阳市供电公司相互推诿扯皮……。”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回复如下: 一、相关文件规定 1.《河南省既有停车位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实施办法(试行)》(豫建行规〔2020〕6号)第十条第三款“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建设充电设施可直接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提出用电申请,也可通过物业企业或管理单位统一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提出用电申请,并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无需办理投资备案等有关手续”。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9〕36号),(十六)加快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规范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消防安全条件,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对达到消防安全条件的充电设施项目应积极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装手续。已有停车位的业主申请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供安装便利条件,对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及时出具安装意见,不得收取需量(容量)电费;……”。 二、所做的工作 为解决“关于地下库安装充电桩难问题”。2022年2月20日,我中心与市消防支队以书面函的形式进行了沟通(洛房函〔2020〕6号),洛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复函(洛消函〔2020〕6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如果在地下车库安装充电桩,不应破坏人防战时防护功能,应由人民防空地下室管理使用单位将施工方案报经相应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二是地下车库充电桩宜按照防火分区配电,每个防火分区均宜设置电动汽车充电桩配电总柜,配电总柜电源由区域变电所低压配电柜供电,在防火分区内配电总柜到各充电桩电源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三是充电车位应安装防撞设施,并应采取措施保护充电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 四是依据现行国家规范《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 综合上述意见,对已建成投入使用地下车库安装新能源充电桩设施,应满足相应的规范和标准。 三、面临的问题 (一)目前,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推广,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量越来越大,业主(居民)在申请安装充电桩时,电力运营企业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把物业服务企业盖章作为前置条件,矛盾转嫁给物业服务企业,造成业主(居民)对物业服务企业极度不满意,甚至达到拒缴物业费为由。 (二)我市已投入使用的小区地库部分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业主虽然自行安装了充电桩,但相邻业主向物业企业投诉,认为不符合油、电混停的消防要求,让物业企业撤除,物业企业无依据拆除,由此也引发业主之间的矛盾。 四、意见和建议 (一)依据《河南省既有停车位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实施办法(试行)》(豫建行规〔2020〕6号)相关规定,建议,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建设充电设施可直接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提出用电申请。 (二)对小区开发较早,规划设计之初,建设地下停车场时并未考虑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的消防要求。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9〕36号)相关规定,建议,小区地下停车场能否达到消防安全条件,需要消防部门来认定后,对达到消防安全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便利条件。

    首先感谢住建局的回复。

    1、回复中给的建议是直接向供电部门申请,又回到需要物业盖章的层面,相当于没有解决问题。

    2、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通知)要求,在居民区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察、施工。请问洛阳市住建局的规定是否与民法典和国家发改委的文件有冲突,应该依据那个执行?

    3、国家大力发展电动汽车,是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洛阳市这样推诿扯皮就是让老百姓装不上充电桩,是否违背中央相关精神?

    4、关于消防安全问题,请问洛龙区盛唐至尊小区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如不符合要求,为什么能验收?为什么到现在没有整改?如符合要求,为什么拿住建局有文件为由拒绝居民安装要求?

    5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安装充电桩是否存在用电,消防隐患,应有消防,供电部门现场勘察后依法认定,物业不能以隐患为由拒绝配合。对于邻居的异议法律有明确规定,自有车位属于不需要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安装过程中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是对共有部分合理使用。

    6、住建局能否协调供电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国家精神变更相关地方规定,给老百姓一个明确回复。

    谢谢!

    网友1280740 2022-12-31 评论2 浏览1937 编号 20221231001753653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1-03 16:06:42

网友您好:经了解盛唐至尊小区位于洛龙区王城大道以西,古城路以北。该小区为直供电小区,所有电源由供电局供应,物业不能转供。自开始安装充电桩以来,一直执行的为市民之家提供的《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安装承诺书》标准化模板,其中有甲、乙、丙、丁四方的共同签订格式(甲方:电动汽车车主、乙方:电动汽车充电桩销售企业、丙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丁方:物业公司),由甲方到市民之家进行申请安装一户一表充电桩安装申请表,经电业局审核同意后,由物业公司配合电业部门进行安装,所有安装需要提供的资料市民之家均有保存,除此之外,小区没有安装过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对小区业主反映安装充电桩事项,古城办事处英才社区2022年9月份组织部分业主及相关部门召开了协调会,明确洛龙区电力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二、处理意见和建议
(一)依据《河南省既有停车位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实施办法(试行)》(豫建行规〔2020〕6号)相关规定,建议,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建设充电设施可直接向洛龙区供电部门提出用电申请。
(二)2022年9月份古城办事处英才社区组织部分业主、洛阳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龙区供电部门等相关部门召开了协调会,按照协调会议要求,盛唐至尊小区为直供电,个人申请安装新能源充电桩应有洛龙区供电部门组织实施,洛阳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积极配合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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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交流] 最新 最热

  • 政府只会相互扯皮,哪有真心为百姓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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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洛阳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是不给你开施工证明,就是不给你盖章

    +1 +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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