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1年12月10日向北京市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先后缴纳50000元,与中公教育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后通过考试,按照协议内容中公教育应向本人退费42500元。本人于2022年10月17日提出退费,并提交所需材料,后续在询问退费时间时,中公负责人态度恶劣。协议中已明确: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退费手续材料,经核实材料真实、符合退费条件后30-45个工作日完成退费。截止目前已经超过退费日期,仍未收到退款42500元。
像我这样的情况我们这里还有二三十人,钱交给了北京市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课也是在洛阳上的,难道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点也不管中公教育?任由其胡作非为?目前朋友圈洛阳中公的老师依旧在卖课!!难道非得出现群体事件,市场监督管理局才会重视?
公考培训属于生活服务中的非学历教育服务,接受公考培训服务,签订公考培训合同属于消费行为,受消费者权益法保护。公考培训不同于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是非学历教育服务,作为一名考生,接受公务员教育培训服务,提升应试能力,本质上仍然属于一种生活消费行为。
2020年10月份,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相对集中相关领域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京政发〔2020〕20号),文件要求从2020年11月1日起,教育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民族宗教部门行使的民族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具体执法工作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
根据这个文件规定,不仅校外培训,连校内的一些处罚事项也都归了市监。目前好像还没有听过这个文件作废的消息。既然市监部门对教育培训有监督管理权,那么对该领域的投诉举报也有法律上的处理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北京中公教育洛阳分公司超时不退费,已经明显在虚假宣传了!难道非得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才会重视?
回复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20 15:26:29
尊敬的网友: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我局联系您核实情况,您反映2021年12月份与北京市中公教育培训机构签订培训服务电子协议,接受公务员、事业单位、三支一扶等类的考试培训,合同约定如果通过考试后可退回部分款项,现本人已通过考试,依据合同向该机构申请退款,但该机构迟迟不履行合同约定,故而发帖反映。经了解,北京市中公教育培训机构(注册地在北京市,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面向全国各地举办各类公务员考试等培训班,收取培训费用及退款皆由北京总部掌握,已联系该培训机构河南区域相关工作人员,建议尽快与总部沟通,督促总部尽快联系学员协商退款事宜,同时建议您也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经沟通,您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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