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买的二手房,原房屋暖气一直未曾开过户,我今年想要用暖,被告知欠有七千多的基础过热费,以及七千过热费产生的三千利息,请问过热费欠费产生利息有相关发改委政策依据吗?利息这么高,复合相关规定吗?现在原房东认为热力公司从未告知过这种费用,不愿缴纳,而热力公司说原业主不交费用,我就不能用暖气,请问这种用别人的债务限制我的用暖权利,合理吗?我认为热力公司可以起诉原业主,不应限制我的权利 [查看详情+]
尊敬的网友您好: 按照《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基本热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洛发改【2017】4号)要求,自2017—2018采暖期开始取消基本热费政策,对不用热的居民用户不再按现行热价25%收取基本热费。但是往年欠缴的基本热费仍需按原标准补交。 您和原房东之间的纠纷建议您通过法律等渠道进行解决,利息(滞纳金)问题,您可以咨询市城管局供热办等单位。 2022年10月17日
利息该不该收,应该怎么收,咱们发改委有相应的政策文件吗?
回复部门:发改委 2022-10-18 14:38:23
尊敬的网友您好:
按照单位职能,利息(滞纳金)问题您可以查看《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或者咨询市城管局供热办(65528611).
2022年10月18日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