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我父亲在河科大一附院景华路院区治疗,出现"患者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自主呼吸消失,大动脉搏动消失,心音消失″等症状(摘自院方病历)。此时,院方动用各种手段安排患者出院,患者配偶和子女均拒绝签字出院,后患者死亡。请问,对于此事件院方是否存在过错?
回复部门:卫健委 2022-08-15 11:12:40
接到网友对河科大一附院的投诉后,市卫健委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河科大一附院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诉求人康*,系患者康**的女儿,患者康**,男,62岁,2022年1月25日,患者以“头疼3周,舌僵伴吞咽困难6小时”为主诉,入住河科大一附院神经内科二病区,完善相关检查,考虑患者为肿瘤晚期并多发转移,1月28日转入肿瘤内科继续治疗,1月29日彩超室会诊后建议患者行组织活检明确诊断,因患者服用“阿司匹林、氯吡格雷”抗凝药物不适于做穿刺活检,停药一周后于2月5日行颈部肌肉肿瘤穿刺活检。2月7日病理回示:颈部肌肉肿瘤,免疫组化结果确定为血管肉瘤。2月13日患者病情恶化,院方立即组织抢救,但患者病情无好转,家属要求自动出院,在出院沟通、自动出院告知书中签字后自行离院。
二、诉求问题答复
(一)由医院为康**开具死亡证明
我国临床医学对死亡的认定的“金标准”是“心跳停止、正常的心脏电活动消失”,即“心电图无波形,呈一直线”,2月13日,患者康**家属为其办理自动出院手续(患者心电图未显示一直线,表示心跳停止,未宣告临床死亡),系出院患者,病历书写记载中未宣告死亡。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秩序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被宣告临床死亡患者,由医疗机构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简称《死亡证》),遗体必须移送太平间并由当地殡仪馆前来拉走,家属或其他人员不得将遗体带离;对于未宣告临床死亡的患者,医疗机构不得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根据《死亡证》2014年死亡证填表说明要求: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之后,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死亡证》。
(二)赔偿损失
经院内自查后认为,在诊疗过程中,符合诊疗规范。经过医院与诉求人沟通、医调委调解,在未明确责任的情况下,院方同意在医调委调解限额内解决该纠纷(5万之内),给予人道主义补偿。诉求人诉求金额大于5万元,双方协调未果。
三、调解过程及答复意见
自2月21日至5月11日间,经我委多次协调医患双方沟通,通过医调委调解,向诉求人解答其诉求问题,由于诉求人拒绝接受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为其开具《死亡证》,同时提出赔偿金额超出医调委调解限额(5万之内),我委工作人员建议其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明确医院责任,按照责任程度进行赔偿解决该纠纷。
洛阳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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