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8月购房。在电费交纳方式上,我要的是直接交供电局,而且在买房前也多次问过中成公司置业顾问,并告知置业顾问杨瑞利,如果电费交物业,这个房子我不会买,杨瑞利也多次肯定的告知我是直接交供电局,结果现在是交物业,因为中成置业顾问杨瑞利的欺骗,导致我做出了错误的判断购买了中成的房子。中成的这一行为违反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构成欺诈。
2.在贷款银行方面欺瞒,在办理贷款时,询问置业顾问可以在哪些银行办理,杨瑞利只告知高利率的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这两家银行,隐瞒低利率的洛阳银行也可以办理贷款,侵犯了我的知情权、选择权和个人利益。
3.中成翠园七号楼存在部分设计变更,导致面积有出入,中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提前10天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买受人,违反合同法,也可以说违反了国家制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现要求中成公司:停止侵权,解除合同,且中成退房退钱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回复部门:偃师区 2022-08-15 16:14:03
尊敬的网友:您好,经查,您反映的问题,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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